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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。关于本球的判定:
L在击出球后,正在尽力避免阻挡产生;H正跑向击球点时尽力去接球,此时受到阻挡,无法及时跑到击球点,在妨碍产生时球尚未过妨碍点,H在此时也未跑错位。符合以下情形:
12-2-1. 直接通道(G6) 在完成一次合理送球挥拍之后,直接通向球的路线不受阻碍这个球,双方都已尽力,因此这个球判的是和球,并不是很复杂的判例,应该不会有很大争议才对。
2。所谓的上诉方式:
“有球友事后建议H应该在努力饶过妨碍点的这个“努力”上表现的更多,甚至是稍微猛烈些的撞上对方的身体”——>这里所指的是一种“上诉示意动作”,当来不及叫出“请求和球”时,也可以用一些较为明显的方式来进行示意(比如举拍,叫出上诉请求,举手,明显停止挥拍动作,回头目视裁判进行示意等),以便使裁判看到并会意,如果所做动作没有被领会,则有可能会被视作未提出上诉处理。
有些正式比赛,裁判席和球场会离得有些远,如果动作示意不够明显,很可能被遗漏。所以建议略微“夸张”一些更加“保险” 。
G8. 上诉的方法 在妨碍或第13条所述情形发生时,提出上诉的正确方法是首先说“请予和球”,而对于第11条规定的其他情形,应说“请求上诉”。 球员有时可以采取其他的上诉形式,包括举手或举拍,特别是球员与裁判沟通有困难时。除了标准的“请予和球”或“请求上诉”等口头上诉外,需要裁判接受其他形式的上诉时,必须使裁判明确是在上诉。
3。关于判定的争议:
如对裁判判定有争议,可向裁判申请判定理由。但裁判仅有义务以最简短的语句予以说明,而无义务和必要进行长篇大论的辩解和说明。
如对判定有异议,可在比赛结束后直接和仲裁联系。
如在比赛过程中进行长期争执,甚至走出球场争辩,裁判可以有理由认为,该球员是在故意借机获得休息机会,或试图以此方式激怒和干扰对手情绪。因此可视现场情况,判该球员行为警告/行为警告球/行为警告局。
同时如果在比赛期间,有场外观众对该球员进行明确性的如何击球的技术指导,也同样可以请该观众离开场馆,同时对球员进行行为警告(不过这里有问题:如果他们进行指导的语言非裁判母语,或该观众球员不认识,那又该如何处理?记得以前曾经讨论过但没有结果)
任何一名裁判在制裁过程中,都是无国籍、无种族、无性别的,不偏不倚公正合理的进行判定,保证比赛顺利进行,只对球不对人,不受任何外在因素干扰影响,这是基本准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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